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33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二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2年6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陸拾萬元整,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01年6月20日,利率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1%(目前為2.13%),詎債務人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利息僅繳至民國98年12月20日,尚欠本金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肆拾元整迄未清償,立有借據為證,經一再催索,均置之不理。
(二)依民事訴訟法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債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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