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4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遺棄屍體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175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建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觸犯遺棄屍體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73號,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第一審判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