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告 黃芊淮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陳義龍 律師
黃湘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