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76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捌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萬伍仟零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