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30號原告 陳義清
林天清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橡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陳義清、林天清依序分別新臺幣(下同)2,432萬元、6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分別22萬6,016元、6萬8,320元,扣除各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陳義清、林天清尚應補繳新臺幣22萬5,516元、6萬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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