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96號聲請人泉城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4年9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3月5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同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千玲┌──────────────────────────────────────────────────────────────┐│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泉城機電有限公司何│玉山商業銀行佳里分│ 杉彥程 企業管理顧問│104年2月28日│113,400元│CA0000000││││麗真│行│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