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方錦源
吳宏城被告丙○○
丁○○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葉海萍
蘇美玲 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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