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2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利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金桂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原因事實(如借款日期、約定清償日期等)。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2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利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金桂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原因事實(如借款日期、約定清償日期等)。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