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18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18日下午3時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第
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元計算,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
,逾期三個月以上者,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訴訟
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明細表、申請書、申請前請先
詳閱下列注意事項、信用額度調整申請書、約定條款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