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97號債權人 林美惠 上列債權人林美惠因與債務人 賴偉仁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美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台端稱依支票票款關係請求債務人「賴偉仁」給付系爭票款,惟所提支票暨退票理由單上載票據債務人為「錚邦有限公司」,請具狀釋明請求賴偉仁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系爭支票之正反面影本到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賴偉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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