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法定代理人 李舜得
訴訟代理人 郭倍宏
胡高誠 律師
被告靜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吉
訴訟代理人 謝進隆
李冠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