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原告宗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舜得

訴訟代理人 郭倍宏

胡高誠 律師

被告靜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吉

訴訟代理人 謝進隆

李冠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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