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彭巖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元瑋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8,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