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781號聲請人癸○○
己○○乙○○子○○辛○○庚○○丑○○壬○○相對人祭祀公業 何合季 法定代理人丁○○
戊○○丙○○上當事人間請求強制修繕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捌佰零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強制修繕事件,經本院96年度中簡字第6801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之訴駁回,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嗣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252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後,另為上訴人即聲請人部分勝訴之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3分之2,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連帶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聲請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聲請人預納│├──────┼───────┼───────────┤│鑑定費│45,000元│聲請人預納│├──────┼───────┼───────────┤│土地複丈規費│8,205元│聲請人預納│├──────┼───────┴───────────┤│合計│61,205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40,803元││計算式:(小數點以下4捨5入)││(3200+4800+45000+8205)×2/3=61205×2/3=4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