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黃麗蓉 債務人 王前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叁萬零肆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