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31號原告 鐘鳳妙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律師被告 鐘鳳智
鐘鳳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複代理人 洪惠珠 上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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