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1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兆惠選任辯護人張麗雪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199號、103年度偵字第676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啟夫
法官吳芙蓉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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