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交簡字第1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交簡字第14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2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件檢察官雖然請求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六月,惟因被告除前有兩次酒後違背安全駕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拘役四十日、五十日外,並無其他前科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尚非太差,且該二次酒後違背安全駕駛犯行均僅處以拘役刑罰,本次再犯酒後違背安全駕駛罪,處以有期徒刑四月之刑罰,已有加重而足收懲儆之效,本院因認檢察官之請求稍嫌過重,尚不足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