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2號上訴人即被告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訴訟代理人 林佳儀 律師
高華陽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10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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