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789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790號112年度附民字第807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496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565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605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606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607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608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609號原告 錢逸鳴
李旺親
許軒榮 (原名 許忠憲 )
簡廷諺
楊立偉 蕭宇珊 林政偉 邵郁為 陳柏廷 陳陲陽 被告 林哲豪
陳玉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金訴字4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2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金訴字453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10人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吳軍良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