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著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著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上字第8號上訴人 王詠沂 (原名: 王衣宸王幸如 )被上訴人 李淑鑫 被上訴人 吳鎧 亦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本院105年度民著上字第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提起第三審上訴(見上訴狀本院收狀章),惟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20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蔡如琪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郭宇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