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子旭(原名温景竣)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緝字第33號),本院於107年5月16日所為簡易判決,有
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所載姓名「温景竣」均更正為「温子旭」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之姓名「温子旭」均
誤載為「温景竣」,惟關於被告之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均已正確記載,足以特定被告之人別,堪認上開錯誤顯係誤
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據首揭說明,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賴惠美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