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85號
原告 徐世宗
被告 周冠丞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5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徐世宗對本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52號,被告周冠丞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