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32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鵬 代理人 柯美吟 債務人 陳勝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玖佰肆拾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中新臺幣(下同)27,051元為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償款,惟依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專案補償繳款單記載上開門號之專案合約生效日為民國110年1月24日,專案合約到期日為113年4月16日,而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之申請日期為108年4月15日,且專案補貼款之計算方式為250元乘上實際使用月數及12,000元,再分別乘上未滿租期除以總租期天數後加總,顯非本件得請求專案補償款之依據。嗣本院於112年1月16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得請求上開門號專案補償款27,051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112年1月1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提出新債權釋明文件,有送達回證及債權人112年2月6日陳報狀附卷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