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21號
債權人 張水舜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許哲智應與本院一百一十三年度司促字第六一三二號支付命令之第三人 張樹 、 許忠信 、 許燦 、 許志文 、 許碧華 、 許貴香 、 許菁娟 、 許雅嵐 、 金淑芬 、 金政中 、 金政宏 、 金郁玲 、 陳寶鳳 、 黃育祥 、 黃月珍 、 黃月霞 、 黃馨儀 、 黃馨慧 、 陳素芬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