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86號原告 蘇陳敏惠 訴訟代理人 蘇英雄 被告 王茹霜
王博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3樓房屋,而原告就系爭房屋之應有部分為3分之1,又系爭房地之應有部分係原告於106年12月22日因拍賣而取得,其拍得價金為新臺幣(下同)4,310,000元,業據原告陳報在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3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