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8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837號聲請人 饒芷禎 訴訟代理人 徐韶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祐均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8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601002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920003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304004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