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052號債權人 楊宇崴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文全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代墊款匯款證明文件。㈡代墊款文件(正本),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3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孫竹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