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41歲民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件編號壹、貳、肆所載之犯罪,各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叁月、貳月又拾伍日,與附件編號叁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件編號1、2、4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各經判處如附件編號1、2、4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件編號1、2、4之犯罪,業經視為已減其宣告刑,並聲請與附件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