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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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家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09號聲請人 張桂花 住○○市○○區○○000號之1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王廉鈞 律師相對人 蘇煒玲
蘇偉萍
黃莎婷 上列聲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張桂花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又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前經聲請訴訟救助,由本
院以113年度家救字第9號裁定裁准訴訟救助,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上開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聲字第17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張桂花請求給付扶養費之聲請,並於主文第二項諭知「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定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案號卷宗核閱無訛,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
㈡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
非訟事件,而聲請人係民國41年0月0日出生之女性,參照內政部統計處公告之臺南市簡易生命表,其平均餘命逾10年以上。又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三人應自聲請之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每月各給付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6,915元,核算本件財產權關係之標的價額為2,489,400元(計算式:6,915元×3人×12月×10年=2,489,400),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依首揭說明及裁定之諭知,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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