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政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政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陳政佑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15日入監執行(羈押折抵450日),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此有該部矯正署110年5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397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劉元斐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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