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9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之相對人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不符於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6年度票字第59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6年7月23日│170,000元│96年8月25日│96年8月25日│CHNo395051││├──┼───────┼────────┼───────┼───────┼───────┼────┤│002│96年7月23日│170,000元│96年9月25日│96年9月25日│CHNo395052││├──┼───────┼────────┼───────┼───────┼───────┼────┤│003│96年7月23日│170,000元│96年10月25日│96年10月25日│CHNo395053││├──┼───────┼────────┼───────┼───────┼───────┼────┤│004│96年7月23日│170,000元│96年11月25日│96年11月25日│CHNo395054││├──┼───────┼────────┼───────┼───────┼───────┼────┤│005│96年7月23日│170,000元│96年12月25日│96年12月25日│CHNo395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