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11號原告 賴裕峯 被告 賴美惠
賴建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萬5,037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宇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潘瑜甄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中市○○區○○段○○○○號即門牌臺中市○○區○○街○○巷○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
309,300元(系爭建物課稅現值)×1/3(原告就系爭建物之應有部分)=103,100元。
㈡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12,800元/平方公尺(109年1月公告現值)×147.99(土地面積/平方公尺)×1/3(原告應有部分)=631,424元。
㈢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310元/平方公尺(109年1月公告現值)×10,797(土地面積/平方公尺)×1/3(原告應有部分)=1,115,690元。
㈣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310元/平方公尺(109年1月公告現值)×118(土地面積/平方公尺)×1/3(原告應有部分)=12,193元。
㈤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310元/平方公尺(109年1月公告現值)×219(土地面積/平方公尺)×1/3(原告應有部分)=22,630元。
㈥103,100+631,424+1,115,690+12,193+22,630=1,885,0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