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00000000
十二號被上訴人即原告光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二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光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壹仟伍佰陸拾元,上訴人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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