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7號原告 蔡正育 被告 盧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促字第981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繳納新台幣28,220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家瑛
法官陳郁婷
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美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