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69號聲請人 龍建
李敏嘉 許漢文 葉育玟 吳姿柔 高緯騰 黃彥碩 侯淨耀 共同代理人 吳明潔 相對人百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煥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同意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以前給付勞方工資詳如多人調解會議紀錄表(即本裁定附表)」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於108年11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詳如本裁定附表所示積欠工資,詎相對人迄未履行調解方案等語,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復經本院電詢相對人,其亦表示尚未給付,有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
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江慧君附表:
┌──┬───┬─────────┐│編號│姓名│金額(新臺幣)│├──┼───┼─────────┤│1│龍建│132,856元││││(含工資69,000元、││││資遣費48,523元、休││││假工資15,333元)│├──┼───┼─────────┤│2│李敏嘉│102,631元││││(含工資55,500元、││││資遣費47,131元)│├──┼───┼─────────┤│3│許漢文│137,375元││││(含工資42,000元、││││資遣費74,375元、休││││假工資21,000元)│├──┼───┼─────────┤│4│葉育玟│83,260元││││(含工資41,066元、││││資遣費34,728元、休││││假工資7,466元)│├──┼───┼─────────┤│5│吳姿柔│77,063元││││(含工資40,500元、││││資遣費27,563元、休││││假工資9,000元)│├──┼───┼─────────┤│6│高緯騰│64,070元││││(含工資52,500元、││││資遣費11,570元)│├──┼───┼─────────┤│7│黃彥碩│81,206元││││(含工資70,500元、││││資遣費10,706元)│├──┼───┼─────────┤│8│侯淨耀│81,103元││││(含工資64,500元、││││資遣費16,6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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