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121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121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鄭錦慧
被   告  林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玖仟元為原告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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