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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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0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097號原告 蘇妙蘭 被告 李家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0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705號判決被告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