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屏東縣高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汪進賢 訴訟代理人 林榮 和律師
謝朝景 楊志雄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麗容 間因99年度勞訴字第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863,6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1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