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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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旻義務辯護人胡鳳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關於合議庭組織欄受命法官「法官李育仁」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吳佩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中,關於合議庭組織欄受命法官「法官李育仁」之記載,與原本記載不符,係「法官吳佩真」之顯然誤寫,且該項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是依前揭規定,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鄭仰博
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