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4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9407號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代理人 丁崧喬 債務人曾川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9407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3,000,000元│82年8月30日│10.6%│自民國82年10月1日起至││││││民國83年4月30日止按年││││││利率10.6%之一成計算、││││││自民國8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6%之││││││二成計算│├──┼────────────┼───────────┼───────────┼───────────┤│002│8,000,000元│82年8月4日│11.1%│自民國82年9月5日起至民││││││國83年3月4日止按年利率││││││11.1%之一成計算、自民││││││國8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1%之二成││││││計算│├──┼────────────┼───────────┼───────────┼───────────┤│003│10,000,000元│82年8月29日│10.7%│自民國82年9月30日起至││││││民國83年3月29日止按年││││││利率10.7%之一成計算、││││││自民國8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7%││││││之二成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