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279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中因漏列現金卡借貸部分之請求金額,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