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82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威元陳秀枝 (原名: 曾陳秀枝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曾威元請求之依據。(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對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為之,如書寫錯誤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號○○○區○○段300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陳秀枝(原名:曾陳秀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曾威元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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