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61號
原 告 張耀文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所列被告 賴仁祥 之戶籍謄本、如賴仁祥已死亡,併提出
賴仁祥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
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
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