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26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賴森林 被告丙○○
甲○○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捌拾柒萬柒仟伍佰玖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捌拾肆萬柒仟伍佰玖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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