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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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59號原告 董姵均 被告 吳慧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審易字第16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綽光
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佑慈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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