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成柏叡 被告 趙子漢 上列被告因傷害(111年度簡上字第70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王兆琳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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