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004號債權人 林孟學 債務人 謝德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美金)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00115,000元109年12月1日1000215,000元110年1月1日100035,000元110年2月1日100045,000元110年3月1日1000520,000元110年4月1日1000650,000元110年5月1日1000740,000元110年6月1日1000840,000元110年7月1日1000917,105元110年8月1日100109,275元無無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