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表:
㈠、請釋明有何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
㈡、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㈢、聲請狀所列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欄包含姪子 鄭博仁 及鄭安琇之教育費,請說明何以前開2人由聲請人負擔扶養義務。
又支出欄所載伙食費為聲請人全家7人,係指哪7人?
㈣、房租租賃契約記載租金新台幣(下同)7,000元,惟聲請人於支出欄列載房租支出為4,000元,請說明是否有人共同分攤房租?並說明分攤情形及相關資料。
㈤、聲請人配偶乙○○於95年失業迄今,請說明期間有無其他收入,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
㈥、請陳報聲請人父、母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聲請人有兄、弟、姊、妹?亦請一併陳報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