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家護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延長通常保護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0號聲請人 陳婉琳 相對人 蔡億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核發之111年度家護字第122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之效力,准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延長2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遭相對人施以家庭暴力行為,向貴院聲請通常保護令(111年度家護字第1224號)在案,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4月。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有2次違反保護令行為,分別於民國112年5月13日以腳踢聲請人肚子及112年11月10日徒手打巴掌,致聲請人受有臉部紅腫及左手腳擦傷等傷害。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原保護令等語。
二、按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22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為證,並有彰化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8928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尚非無據。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於原保護令期滿後,仍有受家庭暴力之危險,本件應有延長原保護令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