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哲良選任辯護人林堡欽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江哲良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更多裁判書